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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审计厅出台“两制度”助推审计督察工作

文章来源:辽宁省审计厅网站添加时间:2017年11月08日【关闭】

  为规范审计督查工作,切实提高审计督查的质量和效果,充分保障审计监督发挥实效作用,近日,辽宁省审计厅出台《审计督察办法》(试行)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打出一套强力“组合拳”,进一步推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一是明确职责。职责明确是督察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主要划分为以下几方面职责:业务处室负责整改期限内的督促检查;督察处负责督促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的整改工作,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真实性;多部门联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督察工作组织体系,为督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明确内容。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市级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三是明确督察方法。通过审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督察和送达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跟踪督促和检查审计整改的真实性。 

  四是明确督察取证方法。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包括文件、账目、凭证、合同、决算、报表等督察证据材料。 

  五是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整改期限结束后,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在审计督察后,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督察检查报告;审计机关向政府报送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代政府起草提供向人大常委会的报告。 

  六是责任追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发现有虚假整改、拒不执行、屡改屡犯等行为的,提请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确保制度落地生根,使审计“组合拳”打出效果,打出力度,行之有效地促进全省审计整改工作全面高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