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JCSJ00010000 |
职权名称 | 专项审计调查 |
子项 | 专项审计调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取证责任:审计人员通过现场审计和外部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3.结果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4.听证责任: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