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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JCSJ00020000
职权名称

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子项 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实施主体 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取证责任:审计人员通过审查相关会计资料,查阅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2.审批责任: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调查取证时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审计人员执协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