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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部门预算

文章来源:添加时间:2015年05月07日【关闭】

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批复总表

          二、支出批复总表

          三、项目支出批复总表

          四、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五、“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县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直部门、县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8、根据上级审计部门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市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审计局机关

  2.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3.葫芦岛市计算机审计中心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审计局部门预算表

 

       (点击附件查看)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审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839.36万元。

  二、关于葫芦岛市审计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7.2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7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审计业务(项):反映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聘请社会审计组织人员及技术专家等方面的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审计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